世界遺產委員會(World Heritage Centre)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旗下的一個政府間組織,在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了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,在聯合國教育、科學及文化組織內,建立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政府間委員會,即世界遺產委員會。
世界遺產委員會由21個成員國組成,負責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的實施,主要決定哪些遺產可以錄入《世界遺產名錄》,對已列入名錄的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。公約主要規定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,以及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的措施等。公約規定了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,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,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批。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,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加保護。
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6年,每2年改選其中的三分之一。委員會內由7名成員構成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,主席團每年舉行2次會議,研究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工作。委員會每年在不同的國家舉行一次世界遺產大會。
世界遺產委員會還設立了“世界遺產基金”,規定資金來源包括:“締約國義務捐款和自願捐款”;“其他國家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、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、其他政府間組織、公共或私立機構或個人的捐款、贈款或遺贈”;“基本款項所得利息”;“募捐的資金和爲本基金組織的活動所得收入”;“基金條例所認可的其他資金”。“對基金的捐款不得帶有政治條件”,締約國每兩年定期向世界遺產基金納款等。
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專門設置了世界遺產中心,又稱爲“公約執行祕書處”。該中心協助締約國具體執行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,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建議,執行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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